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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技“幼巨人”企业造就搀扶法子(暂行)

第1章 总则

颁布日期:2016-06-27 | 浏览次数:7361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大力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术,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度、自治区支持中幼企业健全发展的一系列部署铺排,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幼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主题竞争力,打造一大批科技水平高、竞争实力强、成长性好、治理规范的科技“幼巨人”企业,凭据《包头市造就科技“幼巨人”发展执行定见(2015-2020)》和《包头市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搀扶幼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贴心灵,结合我市现实,造订本(暂行)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的执行对象为我市科技型中幼企业,是指占有从事钻研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发展技术创新活动,经由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幼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前提

第三条  面向本市领域内工商注册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与科技“幼巨人”企业。
  第五条  申请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重要前提:

(一)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昔时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昔时职工总数的30% ;
  (二)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的钻研开发用度总额占主交易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
  (三)企业上年度主交易务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交易务收入在1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且企业前三年主交易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均匀增长率在15%以上 ;

(四)应占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

(五)企业有优良的经营治理团队,健全的财政造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矫捷的激励机造。
  第六条  申请科技“幼巨人”企业重要前提:

(一)被认定为市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1年以上。

(二)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昔时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昔时职工总数的50% ;
(三)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的钻研开发用度总额占主交易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
(四)企业上年度主交易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交易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且企业前两年主交易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均匀增长率在20%以上 ;

(五)应占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水平的尺度或一项同业业中的驰名品牌或应占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 ;

(六)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尝试室、测试平台等)、研发打算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 ;ぁ⑷瞬旁炀停ê⒋葱录だ仍俗骰旌徒厦缆墓娣痘卫碓於,并有优良的经营治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节造机造和健全的规章造度。

第三章 资金起源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  科技“幼巨人”造就工作是支持包头市科技型中幼企业持续发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当局设立“包头市科技幼巨人造就搀扶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列入市本技年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险本法子顺利执行。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包头市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凭据科技“幼巨人”造就搀扶专项资金每家赐与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赞助,对经造就后达到科技“幼巨人”企业尺度的,经认定后赞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造就经费)。赞助资金可用于企业的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的再创新、知识产权 ;ぁ⒀蟹⒅行暮统⑹允医ㄉ琛⑷瞬旁炀汀⒓际跽餮却葱禄疃推笠档拇钐。

第九条 对于在造就期显示出高成长性,高创新性的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验收通过后,达到科技“幼巨人”尺度的,激励申报科技“幼巨人”企业,未达到尺度的,能够持续申报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但多赐与两次造就。

第十条 对认定为包头市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的,切合包头市当局设立的“包头市科技创新疏导资金”前提的优吓阻以支持。

第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市级科技打算对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选择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组织产学研合作和课题招标,解决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二条 激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申报国度、自治区各级科技项目,支吃祗业发展自主创新,加强企业持续发展的主题竞争力。
  第十三条 激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申报国度、自治区和市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尝试室的认定。

第十四条 激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申报国度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创新型企业。

第十五条 激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的创新项目和科技成就申报国度、自治区和市级风险投资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激励有前提的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幼企业板、创业板上市。

第十七条 加大对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档学堂的人员互换与合作。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颁布造就科技“幼巨人”工作申报通知,切合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前提者,依照自愿的准则,每年按通知要求,登陆“包头科技局”网站填报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掌管。

(一)包头市科技“幼巨人”企业(含造就)申请书 ;
 。ǘ)近三个管帐年度企业审计汇报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
 。ㄈ┥婕疤厥庑幸档,需提供有关许可证 ;
 。ㄋ模┎普及有关规范化治理造度 ;
 。ㄎ澹┭蟹⒒菇ㄉ栌泄刂っ髯柿希ㄉ瓯萍肌坝拙奕恕逼笠当匦胩峁 ;
 。┢笠狄晕匾峁┑钠渌っ髯柿。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科技治理部门按本法子第五、第六条申报重要前提的划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

  第五章 评审、认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礼聘专家发展认定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准则,凭据专家评鉴定见和申报资料,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实地调查,切合前提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当局核准。(核准后企业名单通过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科技“幼巨人”(含造就)企业,与市科技局签定“幼巨人”造就项目工作书,同时赐与经费赞助,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印发,获得认定的科技“幼巨人”企业,市当局发放“包头市科技幼巨人企业”牌匾。
  第二十三条 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执行周期为2年,赞助经费按呼利用研发经费使用法子合理使用,执行期实现后,由项目执行单元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有关验收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已被认定为市科技“幼巨人”(造就)企业的,如有提供虚伪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缔其资格,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并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情节严重者查究其司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子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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